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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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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4日星期一

人口普查面試筆試溫習資料


1 什麼是人口普查?
目的
搜集本港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及其地區分布的最新基準資料
幾時做一次
1961年起,香港每十年進行一次人口普查(1年尾的年份e.g. 2011),並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一次中期人口統計(6字尾的年份,e.g.2016)。
歷史
人口普查
196119711981199120012011
中期人口統計
19661976198619962006及2016
人口普查同中期人口統計分別
人口普查
全面的人口點算
中期人口統計
透過大規模的樣本統計調查,搜集人口特徵的詳細資料,即根據統計理論,從樣本結果推算整體人口的數目和特徵。(不會進行全面的人口點算
資料用途
政府:規劃和制訂政策
供研究人口轉變動向和趨勢用的基準資料à擬備人口、住戶、勞動人口及就業推算數字
供編訂以地區和小區劃分的人口分布預測用的小區人口資料à制訂區域和地區發展計劃的基礎
供政府設計福利政策和服務計劃用的全面人口小組資料
其他
私人機構
評估市場情況和制訂投資計劃
研究
進行各項社會和經濟研究

2. 2021人口普查

時間

2021623日至84日,為期42天。

雙問卷

長問卷

搜集全港約 1 成住戶的詳細的人口、社會和經濟特徵資料。

短問卷

其餘9成住戶點算和搜集其年齡和性別等基本資料,

資料搜集方法

將採用多模式的資料搜集方法 (暫定)

623日起

自己上網/apps填;亦可致電「人口普查服務中心」,預約時間或要求電話訪問。

718日至84

統計員到訪未填交電子問卷的住戶,以平板電腦搜集所需資料

測試

 

 

 

2020623日至84日進行

作用:

l   評估設計方案的可行性

l   完善並確定2021年人口普查的整體設計。

問卷銷毀

所有已填寫的問卷(包括所有復本)將於人口普查開始後 12 個月內銷毀


3. 普查各項

回答問卷
住戶成員應親自回答問題
例外
l   15歲以下
l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有其他充分因由而無法親自作答的人士
可否拒絕
《普查及統計條例》訂明,指定人士在法律上有責任提供2020年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法律根據
根據《普查及統計(2021年人口普查)令》而進行,該命令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010月,根據《普查及統計條例》第9條的規定而制定的。
銷毁
所有已填寫的問卷(包括紙張問卷和電子問卷)將於人口普查開始後12個月內(即2022622日或之前)銷毁。
數據項目
個人
(1) 是否擁有有關處所
(2) 是否住户成員
(3) 與住户其他成員的關係
(4) 性別
(5) 出生年份及月份
(6) 婚姻狀況
(7) 在港通常住宿的地方
(8) 出生地點
(9) 種族
(10) 國籍
(11) 在港居住年期
(12)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非永久性居民、持有雙程證來自內地的訪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證件的訪客
(13) 在過去 6 個月內於香港逗留的月數
(14) 預期在未來 6 個月內於香港逗留的月數
(15) 如在或預期在 2021 年的任何期間於香港以外逗留,其主要原因
(16) 於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17) 5 年前居住的地方
(18) 5 年前居住的房屋的類型
(19) 慣用語言
(20) 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交談的能力
(21) 閱讀語言的能力
(22) 書寫語言的能力
(23) 是否需要別人照顧的長者
(24) 如屬需要別人照顧的長者,其主要照顧者
(25) 就學情況
(26) 教育程度——
(a) 最高修讀程度
(b) 最高完成程度
(27) 就讀學校的類型
(28) 修讀科目
(29) 上課地點
(30)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31) 經濟活動身分
(32) 行業
(33) 職業
(34) 工作地點
(35)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36) 主要就業的工作時數
(37) 主要就業的收入
(38) 是否有其他就業
(39) 所有其他就業的工作時數
(40) 所有其他就業的收入
(41) 其他現金收入
2. 住户
(1) 住户類型
(2) 住户成員人數
(3) 住户的組成成分
(4) 住户收入
3. 船隻以外的處所
(1) 處所類型
(2) 居處類型
(3) 是否通常或間中居住
(4) 處所內的住户數目
(5) 處所內的人數
(6) 是否分間樓宇單位
(7) 客廳或飯廳數目
(8) 廚房數目
(9) 浴室或廁所數目
(10) 睡房數目
(11) 其他房間數目
(12) 閣樓數目
(13) 牀位數目
(14) 居處的實用面積
(15) 居處租住權
(16) 按揭供款
(17)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18) 租金
(19)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4. 船隻
(1) 船隻類型
(2) 是否通常或間中居住
(3) 船隻上的住户數目
(4) 船隻上的人數